臺北市文山社區大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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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項、校務會議代表、課程委員會委員選舉原則
校務會議代表、課程委員會委員選舉原則
100年4月16日校務會議通過
第一條 本原則依據本校校務會議設置要點第二條,以及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規定,適用選舉本校校務會議代表及課程委員會代表 由教師互選產生之教師代表。
第二條 凡現任教師即具有選舉資格。
第三條 本校教師聘期計達四學期,且尚在聘期中者,具有被選舉資格。
第四條 本原則經教師會議訂定並送校務會議核備,修正亦同。